误区一 检察院只管刑案不管民事类案件 申诉人多数知道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可提再审申诉,但因不了解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权、抗诉权,故不知道还有向检察院提申诉的途径,甚至错误地认为检察院只管刑事类案件,不管民事类案件。
误区二 级别高的检察院才能解决好问题 不少申诉人错误地认为,只有向省级或最高检申诉才能引起重视。另外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请抗诉权起不了作用。申诉案件的审理一般由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受理审查,并不是申诉人理解的“检察院级别越高越能抗诉”。
误区三 生效判决无论何时都可向检察院申诉 由于有些申诉人不了解检察机关的抗诉时效规定,民行处的检察官常碰到申诉人拿着几年前的判决来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正是受此两年时效限制。
误区四 申诉权代替上诉权既省诉讼费又省事 由于抗诉再审不需当事人交诉讼费,也不受终审裁判审级的限制,且一旦再审程序开始,法院就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于是少数当事人抱着钻空子的心理,故意放弃上诉权。实际上,检察机关抗诉活动是启动再审的途径,最终的审判权仍是由法院行使。
误区五 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无须自担举证责任 申诉人大多认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后,检察机关会行使调查取证权。其实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的职责,是审查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在此过程中,申诉人必须提出自己的申诉主张,并以充足的理由证明法院原判决、裁定错误所在,此时检察机关才会在受理立案后启动抗诉程序,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
误区六 检察人员赴再审法庭是帮助申诉人打官司 申诉案件经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依照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再审案件庭审活动中,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有些申诉人就认为检察院出庭是帮自己说理。其实,在法院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是监督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而不参与法院调查及当事人之间的辩论。
误区七 对抗诉结果不满意可到检方反复抗诉 现实中,申诉人可能对法院再审裁判仍不满,认为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检察院应管到底。根据规定,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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